(2017)川1525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付汝友、严增容与单守余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汝友,严增容,单守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付汝友,男,生于1965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严增容,女,生于1970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单守余,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0)宜高民初字第834号判决书,于201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单守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送达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汝友、严增容欠款53423.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1元,合计5412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守余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单守余所有的银行存款54124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