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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史雷松与姚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雷松,姚爱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047号原告史雷松,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姚爱中,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雷松诉被告姚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爱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雷松撤回对被告姚爱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