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史雷松与姚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雷松,姚爱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047号原告史雷松,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姚爱中,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雷松诉被告姚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爱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雷松撤回对被告姚爱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