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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锦思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江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锦思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江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53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锦思陶瓷原料经营部(个体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9号协和大厦西边梯屋1403室,注册号:440602600447540。经营者:谢绪安,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谢绪安,上述经营者。被申请人:佛山市江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南路18座C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W3PXP。法定代表人:江宗良。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锦思陶瓷原料经营部诉被告佛山���江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江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250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谢绪安提供其在广发银行佛山南庄支行的62×××29账户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谢绪安在广发银行佛山南庄支行的62×××29账户存款1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江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250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敏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