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程国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审33号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代表人任秉航,大队长。被申请人程国华,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其对程国华作出的41092810016298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