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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程国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审33号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代表人任秉航,大队长。被申请人程国华,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其对程国华作出的41092810016298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