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与红旗南路交口南翠屏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杨长洲,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玢,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睿,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