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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淑芳、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芳,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陈居茂,官承明,陈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芳,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官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居茂,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永安市。被执行人:官承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金兰,女,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淑芳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陈居茂、官承明、陈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淑芳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陈居茂、官承明、陈金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7执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文鸿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