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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臧巾铸诉赵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巾铸,赵养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882民初150号 原告:臧巾铸,男,汉族,农民。 被告:赵养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巾铸诉被告赵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巾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富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