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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辖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星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星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孝福路15号。法定代表人:秦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星仪,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宾,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潮,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星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悦信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众多购房人起诉上诉人违约的系列诉讼之一,因涉及的人数众多(300多户),具有较大影响,如本案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处理则更为妥当。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的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星仪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八条仅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未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悦信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中山市,属一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悦信公司上诉所称的本案具有较大影响,并非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依据;况且即便如悦信公司所称,本案涉及人数较多的纠纷,本案亦不属于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由一审法院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悦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思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