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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伟泰与向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泰,向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679号原告:彭伟泰,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告:向正亮,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国,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峻峰,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彭伟泰与被告向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彭伟泰于2017年4月7日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计688.5元,由原告彭伟泰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