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伟泰与向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泰,向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679号原告:彭伟泰,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告:向正亮,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国,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峻峰,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彭伟泰与被告向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彭伟泰于2017年4月7日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计688.5元,由原告彭伟泰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