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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智都谷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芳,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工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51号原告:王秀珍,女,汉族,襄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礼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4栋130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金芳,女,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华康瑞城1幢(瑞城国际酒店21楼)。法定代表人:袁连洋,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佳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芳、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7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张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对张金芳的起诉。审 判 员 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