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智都谷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芳,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工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51号原告:王秀珍,女,汉族,襄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礼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4栋130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金芳,女,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华康瑞城1幢(瑞城国际酒店21楼)。法定代表人:袁连洋,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佳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湖北济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芳、湖北智都绿谷现代农业有限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7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张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对张金芳的起诉。审 判 员 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