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衡水海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海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8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海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139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04951017。法定代表人:张治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衡水金泽钢板有限公司、衡水金鼎建筑(集团)金泽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21643356U。法定代表人:刘宝举,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海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衡水金泽钢板有限公司、衡水金鼎建筑(集团)金泽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