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庾东磊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1024执1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航,庾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孙航,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廖代龙,男,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庾东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庾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庾东磊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孙航同意被执行人庾东磊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