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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庾东磊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1024执1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航,庾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孙航,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廖代龙,男,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庾东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庾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庾东磊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孙航同意被执行人庾东磊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