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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春花与谢志雄、赵甘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谢志雄,赵甘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616号原告:王春花,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志雄,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安溪县。被告:赵甘黎,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安溪县。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主要负责人:伍朝辉。原告王春花与被告谢志雄、赵甘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春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花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春花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