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眉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02号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大道102号(富瑞花园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698737-2。法定代表人:吴舟雄,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康眉爱,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