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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焕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029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国贸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5428E。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家芳,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焕东,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解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陈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