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邵旼,刘玮,黄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八间房村东。法定代表人单桂兰,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旼,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玮,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黄兆群,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邵旼、刘玮、黄兆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965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