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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邱朝兵与邓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朝兵,邓兴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朝兵,男,生于1978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兴华,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邱朝兵因与被上诉人邓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3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邱朝兵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地为四川省邻水县无事实依据。上诉人邱朝兵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xx号x幢x单元16-1,上诉人在邻水县并无房屋或土地,也未修建养鸡房,被上诉人邓兴华诉称受雇于上诉人,为上诉人修建养鸡房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为四川省邻水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修建养鸡房过程中受伤,且养鸡房坐落于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为邻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被上诉人邓兴华选择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故该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对管辖权异议作审查,属程序审查范畴。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以及侵权关系不成立,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邱朝兵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