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富锦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化肥农药种子商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富锦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化肥农药种子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8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法定代表人徐赵洋,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富锦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九化肥农药种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农贸交易大市场院内。负责人陈萍。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富市监处字〔2015〕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富锦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柳福东化肥农药商店违法所得35930元、罚款718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年2月29日送达。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富市监处字〔2015〕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裁定如下:对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富市监处字〔2015〕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天赫人民陪审员  曲万赞人民陪审员  韩冬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