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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凤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凤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刘代和,江海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6民初1296号原告:枣庄市凤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源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凤鸣,总经理。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旱亚背地段。法定代表人:刘代和,总经理。被告: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蛇叫窝***层。法定代表人:刘代和,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蛇叫窝的厂房(朱古石砖厂)*栋***层。法定代表人:刘代和,总经理。被告:刘代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江海燕,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枣庄市凤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鸣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实业公司)、被告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兴公司)、被告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发公司)、刘代和、江海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凤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刘代和、江海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凤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债权款1623万元及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年利率24%的利息;2.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6日,原告与孙学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孙学文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款1623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孙学文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了被告,原告向被告催要债权款,被告拒付。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刘代和、江海燕未作答辩。原告凤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刘代和、江海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视为其对原告凤鸣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日,被告刘代和、江海燕作为股东的被告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与作为乙方(员工)的孙学文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乙方的工作内容为公司副总经理,专职为公司做融资银行信贷品种贷款,每月按深圳税后工资最低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通讯、交通、饮食、住宿、办公基本条件,甲方按乙方每笔融资、银行信贷产品贷款批准额度乘以百分之三得出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等。2014年8月29日,被告刘代和、江海燕作为股东的被告欧雅兴公司向孙学文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借款人、欠款人是欧雅兴公司和(其相)关联公司,孙学文先生按照与刘代和公司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及(其相)关联公司合同约定,为刘代和公司自中融信担保公司、深圳华莱利小额贷款公司、浦东发展银行、农商行南兴支行、农行龙岗支行、工行龙岗支行、银行龙岗支行等处成功办好了融资、银行贷款人民币叁亿叁仟柒佰万元,公司承诺即日支付给孙学文先生税后劳动报酬1011万元、津贴补助252万元、借欠孙学文先生款360万元,否则每年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等内容。此后,孙学文多次向被告欧雅兴公司催要无果。2016年2月16日孙学文与原告凤鸣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孙学文将其对被告欧雅兴公司享有的债权1623万元及利息,以1623万元70%的对价转让给原告凤鸣公司,由孙学文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被告欧雅兴公司等。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凤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学文支付了债权转让对价。因被告欧雅兴公司将资产转移及经营场所迁址,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016年8月22日,孙学文在枣庄市山亭公证处现场公证下,在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追偿催促书以张贴的方式向被告欧雅兴公司进行了送达。另查明,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的股东均为被告刘代和、江海燕。本院认为,原告凤鸣公司与孙学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孙学文与被告欧雅兴公司签订合同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金融服务义务,2014年8月29日双方按合同进行结算,被告欧雅兴公司确认欠孙学文报酬款、借款共计1623万元,并出具付款承诺书。合同终止后,被告欧雅兴公司应当将该债务予以清结。孙学文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凤鸣公司的事实,并依法向欧雅兴公司、进行了通知,原告凤鸣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对被告欧雅兴公司享有债权1623万元。原告凤鸣公司请求被告欧雅兴公司偿付债权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凤鸣公司请求利息,因孙学文与被告欧雅兴公司2014年8月29日结算中确认即日支付,故被告欧雅兴公司应自2014年8月30日起支付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凤鸣公司请求利息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的股东均为被告刘代和、江海燕,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为(其相)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对所负债务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代和、江海燕转移其所开办的企业资产、经营地址变更,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系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其所开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其所开办公司,即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惠州实业公司、欧雅兴公司、和兴发公司、刘代和、江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市凤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款1623万元,并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623万元为基数,支付年利率24%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刘代和、江海燕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刘代和、江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明磊审 判 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仇光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