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青霞对沈丽、薛宪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27号申请人:陈青霞被申请人:沈丽、薛宪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陈青霞与被申请人沈丽、薛宪华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被申请人沈丽、薛宪华所有的门市房、住宅予以查封,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