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鄢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鄢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46号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鄢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鄢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