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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兆连与陈月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连,陈月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555号原告:陈兆连,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月文,男,45岁左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兆连诉被告陈月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兆连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兆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陈兆连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