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兆连与陈月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连,陈月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555号原告:陈兆连,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月文,男,45岁左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兆连诉被告陈月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兆连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兆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陈兆连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