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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1225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领,河南省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