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1225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领,河南省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