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雪省、史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省,史会军,曹建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省,女,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史会军,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曹建克,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本院在执行张雪省申请史会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建克名下车牌号为冀E×××××亚特重工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霍胜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