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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雪省、史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省,史会军,曹建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省,女,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史会军,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曹建克,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本院在执行张雪省申请史会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建克名下车牌号为冀E×××××亚特重工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霍胜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