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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跃明与郭彦新、吴琴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跃明,郭彦新,吴琴英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978号原告:钱跃明,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郭彦新,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吴琴英,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受理原告钱跃明与被告郭彦新、吴琴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跃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