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辛酉与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辛酉,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439号原告薛辛酉,男,汉族,1947年10月22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邓锦杰,系该公司经理。邓锦杰,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住登封市15。燕松山,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2、被告按借据承诺两倍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燕松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薛辛酉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1%计算,自2015年5月23日起付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邓锦杰对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燕松山在上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燕松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丽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