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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瑞发与孙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发,孙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738号原告:孙瑞发,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义国,南大港产业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兴发,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原告孙瑞发与被告孙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瑞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发撤回对被告孙兴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孙瑞发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