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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明明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明明,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明宇、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明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林明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林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给被害单位福建仙游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九万六千九百九十八元三角。原审被告人林明明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一审判决前已偿还大部分本金,原判量刑偏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金勇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