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亚琴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琴,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王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初119号原告田亚琴,女,汉族,1968年4月26日生,住镇江。委托代理人殷大全,男,汉族,1947年1月1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区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映桥,区长。委托代理人赵丹,丹徒区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汤敏,丹徒区法制办科长。第三人王建霞,女,汉族,1969年5月6日生,住镇江市。原告田亚琴不服被告丹徒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王建霞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亚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大全,被告丹徒区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贺文副区长、委托代理人赵丹、汤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作出徒公(辛)撤罚决字[2017]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田亚琴作出的徒公(辛)行罚决字[2016]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亚琴负担。审判长 王从国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