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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连军与被告袁江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军,袁江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346号原告孙连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袁江丽,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军与被告袁江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连军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连军负担。审判员  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