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炎,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杨炎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粤Y×××××的小轿车,行驶至番禺区南村镇执行中学对开路段的时候被交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炎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炎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杨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