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格根通拉嘎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根通拉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060号原告格根通拉嘎,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金龙,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根通拉嘎诉被告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根通拉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格根通拉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50元,由原告格根通拉嘎负担。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玲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