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景良申请执行任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良,任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良,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中路北30号院1号院1号楼11号。被执行人任喜平,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预备役炮团1号楼1单元3层西。本院在执行李景良诉任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李景良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4662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喜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逢雨审 判 员 刘聚海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小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