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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嘎子街北段***号。法定代表人:任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华,男,1969年2月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布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毅,四川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霞,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凉山销售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5,650.00元,由上诉人布拖县环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永亮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