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润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东杰,周璐,王文龙,李华,西安变压器厂第四分厂,宋永兴,王文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科路1号新园产业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宋永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长庆路西口天正银河湾1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常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新瑞,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王文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东升大厦1402室。法定代表人鹿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西安润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绿地SOHO同盟第2幢1单元8层10810号。法定代表人周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邢东杰,男,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审被告周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审被告王文龙,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审被告李华,男,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审被告西安变压器厂第四分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东径30路。法定代表人王岳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宋永兴,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审被告王文庚,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润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东杰、周璐、王文龙、李华、西安变压器厂第四分厂、宋永兴、王文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0元(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160元,由上诉人西安非晶中西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孙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