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雪梨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梨,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387号原告:徐雪梨,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陈小林,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徐雪梨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雪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雪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按约定利息计算归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万元人民币,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小林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7万元人民币,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按月付息。之后被告陈小林每月按月利率二分向原告徐雪梨支付利息到2016年11月份,共支付其六个月利息8400元。之后,原告徐雪梨多次向被告陈小林追索借款本息未果,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由被告陈小林向原告徐雪梨出具借条,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徐雪梨7万元借款请求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因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雪梨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晏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