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280号杨吉英、唐强、唐湘婷、唐定禹、蒋玉珍申请执行高自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英,唐强,唐某,唐定禹,蒋玉珍,高自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杨吉英,女,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唐强,男,1996年6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唐某,女,2004年12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唐定禹,男,1950年6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蒋玉珍,女,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强,男,1996年6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高自黔,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杨吉英、唐强、唐某、唐定禹、蒋玉珍申请执行高自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自黔差欠申请执行人杨吉英、唐强、唐某、唐定禹、蒋玉珍263017.6元,被执行人高自黔已给付了35000元,余款228017.6元尚未给付;被执行人高自黔于2017年4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吉英、唐强、唐某、唐定禹、蒋玉珍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58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的60000元。二、本案执行费3845元由高自黔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中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张 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桂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