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165号原告: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62803N。法定代表人:李京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8439372G。法定代表人:傅继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咸树,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原告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日照九洲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