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涛飞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飞,刘海宽,石彪,李虎,智永宏,白金楼,刘世平,崔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飞,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汉族,初中文化,鄂尔多斯市东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辩护人韩慧,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海宽,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汉族,初中文化,鄂尔多斯市东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捕前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斌,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彪,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捕前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辩护人樊俊卿、张露,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虎,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河少镇,捕前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辩护人严桂琴,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智永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捕前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永忠,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金楼,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捕前住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世平,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捕前住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崔跃军,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包头市石拐区,捕前住东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彪、李虎、刘涛飞、刘海宽、智永宏、刘世平、白金楼、崔跃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铭远、李斌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2月19日,东胜区亿昌现代城东正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涛飞、刘海宽、崔跃军等人通过被告人刘世平、白金楼联系到被告人智永宏,又通过智永宏联系到新圣天然气公司员工被告人石彪、李虎,几人密谋使该物业服务的亿昌现代城C座使用天然气的同时无法检测使用量。后被告人石彪、李虎通过改动天然气计量表的技术手段、利用检测天然气计量表的职务权限实现这一目的。职务侵占天然气共计243522.59立方米,经鉴定,天然气价值32.63202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彪、李虎在身为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期间伙同公司外人员刘涛飞、智永宏、刘海宽、刘世平、白金楼、崔跃军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务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八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涛飞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刘涛飞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2、刘涛飞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3、刘涛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海宽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刘海宽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海宽行为动机并不是为了谋取利益供自己占有或享用,只是为了减少继续供暖的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3、刘海宽身患多种疾病且属于残疾人,不适宜长期羁押,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石彪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石彪系初犯且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石彪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石彪有犯罪中止的意图且最终得到受害单位的谅解;4、石彪家庭困难,其作为家庭生活经济的主要支撑,上有老人需要照顾,下有小孩需要抚养。希望法庭综上对被告人石彪适用缓刑,让其尽早回归社会。被告人李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李虎系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李虎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李虎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在本案中认罪、悔罪态度好;4、鄂尔多斯市东正东正公司已经将给天然气公司造成的损失超额赔偿,且李虎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天然气公司的谅解;5、李虎的父母年迈,妻子没有工作,育有一子经医院诊断为行动发育迟缓,家庭困难,急需李虎早日出狱,承担起家庭责任。建议对李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宣告缓刑。被告人智永宏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智永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2、智永宏及其家属已全额赔偿了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该公司对智永宏的行为表示谅解;3、智永宏在该案中是中间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仿。被告人白金楼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世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崔跃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并非东正公司的股东。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左右东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正公司)进驻亿昌现代城C座服务,该楼使用天然气供暖。该公司职工刘涛飞、刘海宽为了节省东正公司开支,商量盗用天然气为亿昌现代城C座供暖。后由刘涛飞联系刘世平、白金楼,由该二人联系智永宏,并通过智永宏最终联系到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石彪和李虎。该二人负责东胜区铁西片区天然气用户的仪表维护、检查,亿昌现代城C座属于该二人管理的辖区。二人利用其维护、检查天然气计量表的职务便利,通过改动亿昌现代城C座锅炉房内的天然气计量表,并不向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报天然气使用异常情况,从而使东正公司顺利实现窃取天然气的目的。期间,东正公司的水暖工崔跃军于2015年11月4日发现给亿昌现代城C座供暖的天然气计量表异常,已购天然气计量表处于停滞状态,已使用天然气计量表处于黑屏状态,其应当知道东正公司是在窃取天然气。后其受刘涛飞、刘海宽的指使,在亿昌现代城业主委员会闫某某主任过来查看天然气使用情况时,打开已使用天然气计量表后的开关使天然气计量表恢复正常使用而不被他人发觉。上述被告人通过该种方式侵占天然气共计243522.59立方米,经鉴定,天然气价值32.632027万元。被告人刘涛飞、刘海宽向智永宏的账户打入22万元,给智永宏现金1万元。石彪、李虎分别从智永宏处获得好处费5万元,分别从物业公司直接获利1万元。被告人白金楼从智永宏处获利2万元、从刘涛飞、刘海宽处获利5000元,被告人刘世平从刘涛飞、刘海宽处获利5000元。另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崔跃军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4月8日16时许在亿昌现代城楼下将被告人刘涛飞抓获;同日17时许通过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电话告知石彪,让其在单位等待公安民警前来调查此案,后公安民警在该单位将被告人石彪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日21时许在东胜区铁西锦华苑小区将被告人智永宏抓获;同日22时许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海宽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2016年4月9日15时许电话传唤被告人刘世平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虎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4月11日18时许在东胜区阳光新城A5区将被告人白金楼抓获。再查明,被告人智永宏及其家属全额赔付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智永宏、石彪、李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鄂尔多斯市东正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上述两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2、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石彪、李虎系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二人共同负责铁西片区天然气用户的仪表维护和检查。3、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其系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常务总经理,证实其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接到崔跃军的举报称亿昌现代城的物业人员盗用天然气,其于2016年4月1日报案至东胜区公安分局的事实。4、侦破报告、被告人崔跃军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崔跃军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4月8日16时许在亿昌现代城楼下将被告人刘涛飞抓获;同日17时许在新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经理将石彪电话联系至办公室后,将石彪抓获;同日21时许在东胜区铁西锦华苑小区将被告人智永宏抓获;同日22时许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海宽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2016年4月9日15时许电话传唤被告人刘世平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虎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4月11日18时许在东胜区阳光新城A5区将被告人白金楼抓获。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涛飞等人的身份信息情况。6、鄂尔多斯市东正公司出具的说明、新圣天然气公司公建用户安检表、天然气用户维修记录单,证实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供暖季鄂尔多斯市东正公司利用亿昌现代城A座地下室天然气锅炉给亿昌现代城C座居民供暖,期间未停止供暖,该辖区所使用的天然气系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7、用户购气条件查询表,证实鄂尔多斯市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气情况。8、2016年4月11日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6年4月16日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示意图,证实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天然气计量结算的3台气体涡轮流量计由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合格的事实。9、包头市安信贸易有限公司对涉案智能气体涡轮流量计的工作记录数据、智能气体涡轮流量计数据表,证实涉案智能气体涡轮流量计的设置工作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相符的事实。10、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转发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呼和浩特市诚辉会计师事务所呼诚辉(2016)审字第14号核查报告、鄂尔多斯市价格认定局鄂价认刑(201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下发文件中载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为1.34元每立方米,亿昌现代城涉案天然气共计243522.59立方米,价值32.632027万元。11、中国工商银行回款单,证实被告人刘世平于2015年11月5日将6万元打入智永宏的账户;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涛飞将6万元打入智永宏的账户;被告人刘海宽于2015年12月14日将10万元打入智永宏的账户(卡号:XXX)。12、收条,现金日记账,证实被告人刘涛飞分别于2015年11月13日,2016年1月15日从东正东正公司支取购买天然气款7万元、10万元的事实。13、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涛飞等人在天然气表上安装开关的外观特征。1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出具的东公(刑)勘【2016】K150602001001201604005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东正东正公司锅炉房位于亿昌现代城A座地下室,及地下室内部情况。15、证人闫某某的证言,闫利军系亿昌现代城C座公寓楼业主委员会主任,证实其负责监管东正东正公司的正常运行,帮助该东正公司收取取暖费、物业费等工作。2016年3月20日左右,崔跃军向其反映该东正公司盗窃天然气为亿昌现代城C座公寓供暖。其于2016年3月29日,与崔跃军一起到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反映了该情况。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刘昊东系东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证实2015年10月23日该物业服务公司进驻亿昌现代城C座供暖,其主要负责该东正公司的财物。刘涛飞于2015年11月5日、11月13日分别向其支取两次6万元用于购买天然气,2015年12月14日刘海宽向其支取10万元用于购买天然气。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左右刘涛飞准备做亿昌现代城C座的物业,当时因为其和刘涛飞都没有资质,后来刘涛飞又找刘海宽做亿昌现代城C座的物业。18、鄂尔多斯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智永宏及其家属对其公司损失已全额赔偿,其公司同意谅解被告人智永宏、石彪和李虎。19、被告人供述:(1)石彪供述及讯问视频,证实2015年11月4日左右,智永宏打电话给李虎,让其二人帮助东正公司偷天然气,次日上午智永宏约见其二人,并承诺每偷一个月天然气给其二人五万元的好处费。后该二人由白金楼、刘涛飞带领至给亿昌现代城C座供暖的锅炉房内,通过改动天然气计量表,并利用其检查、维护天然气使用情况的职务便利帮助该东正公司窃取天然气而不被其公司发现,其从智永宏处分两次获利5万元。(2)李虎供述及讯问视频,证实2015年11月4日左右,智永宏打电话给李虎,让其二人帮助东正公司偷天然气,次日上午智永宏约见其二人,并承诺每偷一个月天然气给其二人五万元的好处费。后该二人由白金楼、刘涛飞带领至给亿昌现代城C座供暖的锅炉房内,通过改动天然气计量表,并利用其检查、维护天然气使用情况的职务便利帮助该东正公司窃取天然气而不被其公司发现,其从智永宏处分两次获利5万元。(3)刘涛飞供述及讯问视频、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11月初,东正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其与刘海宽决定偷天然气减少供暖成本,后通过刘世平、白金楼联系到智永宏,又通过智永宏联系到新圣天然气公司员工石彪、李虎,通过向上述几人支付好处费使该东正公司服务的亿昌现代城C座使用天然气的同时无法检测使用量。(4)刘海宽供述及讯问视频,证实2015年11月初,东正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其与刘涛飞决定偷天然气减少供暖成本,后通过刘世平、白金楼联系到智永宏,又通过智永宏联系到新圣天然气公司员工石彪、李虎,通过向上述几人支付好处费使该东正公司服务的亿昌现代城C座使用天然气的同时无法检测使用量。(5)智永宏供述及讯问视频,证实2015年11月左右,其通过白金楼、刘世平认识了东正东正公司的刘涛飞,后其向刘涛飞介绍了新圣天然气公司的石彪、李虎帮助该东正公司偷天然气。由该东正公司向其支付好处费,再由其向石彪、李虎支付好处费。该东正公司共给其支付了三笔费用:第一笔是6万元,自己拿了1万元,给石彪、李虎5万元;第二笔是6万元,自己拿了1万元,给石彪、李虎5万元;第三笔是10万元都自己拿了。期间其还给过白金楼好处费2万元。(6)刘世平供述及讯问视频,证实其曾帮助刘涛飞约见智永宏,几人一起商量过偷天然气的事情。其从刘涛飞处获利5000元.(7)白金楼供述及讯问视频,证实其与刘世平曾帮助刘涛飞约见,后来几人一起商量过偷天然气的事情。其从刘涛飞处获利5000元,从智永宏处获利2万元。(8)崔跃军供述、讯问视频及崔跃军手机内提取的视频和电话录音,证实2015年11月4日其发现已购天然气计量表处于停滞状态,已使用天然气计量表处于黑屏状态,其推断该东正公司应该是在盗窃天然气。期间,因为怕有人来检查天然气使用情况,其与刘涛飞、刘海宽都操作过天然气计量表后的开关。2016年2月17日,刘海宽和刘涛飞让其拆掉该开关,此时上述两块天然气计量表恢复正常使用。被告人石彪的辩护人出示的石彪的结婚照复印件、出生证明及石彪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被告人石彪孩子出生八个月,家中无其他劳动力且配偶没有收入的事实,经查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石彪的辩护人提供的对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经理王小冬所做的调查笔录,证实石彪有自首的情节,经查,该份证据与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能够相互印证,对该份证据及证明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虎的辩护人出示的由呼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农村慢性病门诊病历证明、李虎母亲的残疾人证、李虎的儿子李灏轩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体检单、医院报告单等证据,欲证实被告人李虎的父母属于贫困家庭,李虎母亲张栓梅患有糖尿病并发症,且系残疾人,李虎的儿子现年两周岁,依然不会说话,不会走路,需要父亲的陪伴等事实,经查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海宽的辩护人出示的刘海宽的残疾证复印件及卫生部北京医院磁共振报告书、伊克昭盟医院诊断书复印件,欲证实被告人刘海宽有肢体三级残疾,不适宜长期羁押的事实,经查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飞、刘海宽利用石彪、李虎作为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负责维修、检查天然气计量表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智永宏、刘世平、白金楼、崔跃军将属于该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刘涛飞、刘海宽、石彪、李虎、智永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白金楼、刘世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崔跃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石彪、李虎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二人利用自己负责维修、检查天然气的职务便利条件,通过改动亿昌现代城C座锅炉房内的天然气计量表,并向其公司隐瞒该东正公司天然气使用异常情况,从而使东正公司顺利实现窃取天然气的目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海宽、刘世平系被电话传唤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虎、崔跃军系自动投案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彪明知东胜区公安民警要前来调查亿昌现代城使用天然气一事而在该公司等待,在公安民警到达后亦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均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飞、智永宏、白金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相关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智永宏已全额赔偿鄂尔多斯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同时该公司对智永宏、石彪、李虎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相关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石彪的辩护人提出的石彪有犯罪中止的意图,应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石彪在东正物业有限公司侵占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的整个过程中,虽有过要求该东正公司停止偷气的行为,但其是出于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那段时间严查天然气使用情况害怕事情败露,且被告人石彪并未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东正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天然气,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虎、石彪、智永宏、刘涛飞、刘海宽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无关联,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涛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被告人刘海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被告人石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四、被告人李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五、被告人智永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六、被告人白金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七、被告人刘世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崔跃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九、责令上述八名被告人退赔鄂尔多斯市新圣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32.632027万元(已退赔),追缴被告人智永宏的违法所得10万元、李虎6万元、石彪6万元、白金楼2.5万元、刘世平0.5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武 星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代理审判员 翟芷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奇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