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智厚与牟玉松、张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智厚,牟玉松,张友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720号原告:苏智厚,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牟玉松,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张友岭,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智厚与被告牟玉松、张友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智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牟玉松、张友岭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机动车鲁N×××××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牟玉松、张友岭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