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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经洪、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经洪,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经洪,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启金,村主任。上诉人张经洪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张经洪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经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明文书 记 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