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继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继来,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原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高作镇散杨村,现住莱阳市。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继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继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继来于2016年10月3日15时28分许,驾驶鲁F×××××重型特殊货车沿204国道由东西行至100公里+200米处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撞上由西东行的刘某2无证驾驶的鲁Y×××××正三轮摩托车,致刘某2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继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周继来于2016年10月3日15时28分许交通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再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继来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刘某2家人的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元;被害人刘某2的家人对被告人周继来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继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片,周继来身份证复印件,周继来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2身份证复印件,刘某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证人刘某1的证言,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度鉴定书,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收据,驾驶人员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周继来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继来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2家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刘某2家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周继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继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