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卢龙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龙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01号罪犯卢龙彪,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龙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7332元及银手镯两对、金链一条。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卢龙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龙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四分。考核分经折算为1260分,表扬2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消费4562.3元,月均350元。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龙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龙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