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乙侠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云,乙侠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567号原告:朱彩云,女,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乙侠,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云与被告乙侠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彩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彩云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