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友林、魏友良与张采荣、易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友林,魏友良,张采荣,易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民初840号原告:魏友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1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魏友良,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4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委托代理人魏友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1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张采荣(又名张小荣),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易光福,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魏友林、魏友良与被告张采荣、易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魏友良委托代理人魏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采荣、易光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友林、魏友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30100元;2、由二被告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止期间按6%的年利息支付欠款利息;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原告应聘到二被告开设在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的“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会所”(现更名为“车爵仕爱车俱乐部”)做工,从事汽车美容装饰工作。原告一直干到2016年10月16日,经原告和二被告结算,二被告还拖欠原告2015年7月15日至12月30日的工资30100元,二被告于2016年10月16日当天共同出具了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二被告在欠条上确认欠到原告工资30100元,承诺在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魏友林、魏友良系弟兄关系,均在张采荣、易光福经营的车爵仕爱车俱乐部(原“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会所”)做工,2016年10月16日二被告将所欠魏友林13100元、魏友良17000元的劳务报酬合并出具在同一张《欠条》上,内容为:“今张小荣、易光福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欠员工魏友林工资共30100元,经商议于2017年1月30日付清”,之后,因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魏友林、魏友良遂起诉来院。以上法律事实,有原告陈述、二被告出具的《欠条》、欠劳务费表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二被告出具欠原告工资的《欠条》,能证实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二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逾期后,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双方对逾期利率无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了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张采荣、易光福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清偿魏友林13100元、魏友良17000元劳务报酬,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魏友林13100元、魏友良17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分别支付给魏友林、魏友良,直到相应本金还清为止;二、驳回魏友林、魏友良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张采荣、易光福负担,此费用已由魏友林垫付,由张采荣、易光福径行支付给魏友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