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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文松与汪文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松,汪文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松,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汪文第,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松与被执行人汪文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文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文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文松要求被执行人汪文第赔偿83545.4元,被执行人汪文第已履行5000元,剩余部分未能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