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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汝阳县人民医院、马松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决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汝阳县人民医院,马松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7)豫0326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汝阳县人民医院(系甲方)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武轩,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韶锋,系该院纪检书记,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马松如(系乙方),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阳县,农民。本院2017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与2017年4月7日经汝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针对此事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二、自甲方依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医疗纠纷即告终结。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本次一次性赔(补)偿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即转换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乙方将无条件返还给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三、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宝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兵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