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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昌勤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勤,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3行赔初2号原告胡昌勤,男,汉族,1968年7月26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27871-0。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清、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胡昌勤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胡昌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昌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昌勤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刘世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施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