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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孙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075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被告: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汪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夏海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