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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在辽宁省建平县万寿路笨锅炖饭店门前,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NA83**号小型轿车倒车过程中,与马路上行人张某发生刮碰。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47mg/100ml。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NA83**号小型轿车在建平县万寿路笨锅炖饭店门前倒车过程中,与行人张某发生纠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47mg/100ml。2017年1月3日,王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晚上6时许,其与王##在笨锅炖饭店饮酒。饮酒后,其驾驶辽NA83**号小型轿车载乘王##准备回家,当其驾车在笨锅炖饭店门前倒车过程中,有人敲其后车窗的玻璃,王##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后,回来对其说车碰着人了,其下车与对方交涉时,警察赶到。二、证人证言:(一)王##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其与王某某在笨锅炖饭店饮酒。饮酒后,王某某驾驶辽NA83**号小型轿车载乘其在笨锅炖饭店门前倒车时,听到后面有人敲车,其下车后看到车后面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说把他腿撞了。王某某下车后,另一名男子就报警了。(二)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晚上6点多,其与朋友乌永某某走到笨锅炖饭店门前时,一辆轿车在从马路牙子上向公路上倒车过程中将其撞上,乌某某敲了车后面的玻璃后,从车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人,后乌某某报警。交警快到现场时,另一个人从司机位置下车。(三)乌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8日晚上6点多,其与张某走到笨锅炖饭店门前时,一辆轿车正从笨锅炖饭店门前倒车出来。其与张某走到车后面的时候,听见张某说车碰到他的腿了,其就拍了一下后车窗,喊驾驶员下车,副驾驶位置的小伙子和司机下车后,其与张某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感觉对方态度强硬,便报了警。三、书证:(一)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C1型机动车驾驶资格,及其所驾驶的辽NA83**号小型轿车的登记信息。(三)现场照片(车辆图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王某某时的现场情况。(四)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五)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